安徽省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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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皖1523执904号

    胡久仕:

    徐庆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皖1523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庆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景泰县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庆华劳务报酬16000元, 并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45元,执行费140元。

    请将上述款项转账至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账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

    2019年5月7日




    安徽省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19)皖1523执904号

    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的徐庆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景泰县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书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你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你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你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你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一)转让、出租财产的;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的;

    (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你报告财产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景泰县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依照相关规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0一九年五月七日




    安徽省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9)皖1523执904号

    胡久仕: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庆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案,你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景泰县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令送达之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有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即属于拒不履行景泰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令。

    0一九年五月七日

    备注:我院现采用分段执行模式,不同执行阶段由不同执行员承办,《执行告知书》中所记载执行员信息将随着案件承办人的变更而变更,敬请留意。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执行服务中心电话:0564-2780896 278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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