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对刑事、行政的生效裁判不服,可向作出该裁判的景泰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已经该法院作出书面复查(审查)或再审结论的,可以向上一级景泰县人民法院申诉。 二、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诉,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诉,但各方均需提供能证实其身份关系和委托关系成立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委托书等材料。申诉人系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能证实其主体身份的材料。 三、当事人申诉时应将前条能证实其身份关系和委托关系成立的材料、申诉状、原审判决(裁定、决定)和下一级法院驳回申诉通知或再审判决(裁定)、证据材料等的电子文档,通过互联网上传至本平台。 四、当事人应按申诉信访平台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并确保所填信息与上传材料真实、有效。 五、当事人每次申请只能登记一个案件,一人多案应分别申请。 六、为使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尽快得到处理,请注意下列可能不被系统接受的情形: 1、已经复查驳回的申诉信访案件,不能再通过本平台向作出驳回结论的景泰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已经两级景泰县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信访案件,不能再通过本平台向上级景泰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3、反映的情况属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4、反映的情况不属法院主管范围。 5、不按系统提示操作,或未按系统提示进行补正。 信访视频预约视频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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