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3日上午8时,我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安徽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5月,我院依法判决安徽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59992元货款支付给胡某某,并支付逾期违约金11998.4元。但安徽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并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也下落不明。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因公司经营不善已经停止运营,且唐某某也下落不明。对此,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的镇政府和村委会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协调。2017年11月,我院执行法官在当地镇政府和村委会的配合下,进入已经关闭的公司内部,对胡某某卖给被执行人的28台缝纫机进行查封。经过协调,权利人胡某某同意将28台缝纫机收回,放弃其他请求事项。鉴于唐某某失踪,防止公司内部人员将缝纫机私自处理,如果不及时强制执行,可能会对案件处理产生不利后果。
我院决定启动强制程序。11月23日上午8时,我院组织了执行局全体干警、法警大队2名法警,出动2辆警车,并邀请了当地政府和村委会等单位全程监督此次对28台缝纫机进行强制搬迁工作。
执行干警对28台缝纫机进行清点登记,由搬运工人配合搬离,并在现场对阻挠执行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劝解。最终顺利将28台缝纫机转移至法院指定存放地点并交付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