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在执行工作中-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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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在执行工作中

    2009-05-22   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作者:本站   阅读数:1737 【字体:  【打印】 【关闭】 保护视力色:

    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执行二局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法,加强说服疏导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00八年十二月,被执行人程中福户未经批准在舒城县山七镇谢榜村齐岭组规划区内沿105国道违法建筑房屋三间(尚在建设中)。其违法行为在当地村民中造成恶劣影响,村民联名上访要求制止程中福的违法建房行为。二00九年一月五日,舒城县山七镇人民政府对程中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但程中福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舒城县山七镇人民政府随即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考虑该案如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我院受理后,予以高度重视,指定承办人,由执行二局集体研究拟定执行方案。并多次赶往被执行人程中福家中向其说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和造成的不良影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争取其主动自行拆除。然而,被执行人程中福碍于面子,拒绝自行拆除。五月十三日上午,执行干警在徐志远副院长带领下,对违法建筑房屋三间(尚在建设中)强制拆除。由于前期扎实的思想教育工作,整个强制拆除过程非常顺利。嗣后,执行干警协调山七镇政府做好当事人的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减小当事人的不满情绪。 该案的圆满执行,有力地支持了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不仅取得了预期的执行效果,也以良好的执法风范为我院赢得了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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