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暴雨进山村 化解民事纠纷-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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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暴雨进山村 化解民事纠纷

    2018-08-14   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作者:张杰   阅读数:1834 【字体:  【打印】 【关闭】 保护视力色:

    晓天人民法庭今年受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均为山七镇村民,张某雇佣刘某去房主刘某某家做屋面翻建装修,雇员刘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操作不慎,致使身体受伤,经过治疗后,受害人刘某起诉要求雇主张某和房主刘某某赔偿其人身损失。本院受案后,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充分查明受害人伤害发生的过程及其治疗和伤残等情况,房主刘某某在受害人刘某治疗时,已给付部分赔偿款,受害人刘某已书面表示不要求房主刘某某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受害人刘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操作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雇主张某没有充分注意和保障刘某的施工安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扣除房主应承担15%责任外,余下85%的损失,由受害人刘某和雇主张某承担同等责任,即雇主张某赔偿刘某损失46983元,扣除已付款29232元,余款1775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宣判后,雇主张某在咨询亲朋好友以及律师的意见后,对判决意见是否服判摇摆不定;受害人刘某也对判决给付赔偿款持有模棱两可的意见,后刘某见张某提起上诉,刘某紧随其后提出上诉,双方均向六安中院交纳了上诉费。后张某又委托其妻数次到庭表示,如果刘某能放弃部分赔偿款就不上诉了,在外打工的张某又电话请求法庭能否通过法院和刘某进行调解协商,放弃一部分赔偿款,就不上诉了;后经法庭多次与受害人刘某进行沟通,受害人刘某表示如果张某及时给付15000元,余款2751元就不要了,法庭将刘某意见转告张某,张某觉得赔偿款还是多了点,难以接受,经法庭耐心细致做工作,为及时化解纠纷,张某于2018年7月27日上午11时同意了刘某的意见,这时恰逢暴雨,刘某电话联系不上,全庭干警下午14时30分又要赶到法院开会,法庭工作人员也只能利用中午时间,冒着狂风暴雨,前往刘某住处,刘某见法官冒着倾盆大雨赶到他家时,深感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对工作如此尽心尽力,当时就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与雇主张某达成和解协议,除已付的29232元,张某当面将赔偿款15000元交付给了刘某,刘某表示放弃下剩赔偿款2751元,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庭工作人员为老百姓真心诚意办事的举动而深表敬意,决定不再上诉。
    通过此次调解,让双方当事人都能服判息诉,握手言和,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人民法庭主张正义、实实在在为民办事的风采,也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景泰县人民法院工作的认同、支持和理解,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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