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人桥法庭首起刑事自诉案件结案-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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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人桥法庭首起刑事自诉案件结案

    2015-11-17   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林   阅读数:4253 【字体:  【打印】 【关闭】 保护视力色:

    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后,千人桥法庭首次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于近日撤回了起诉。

    2014年10月23日,赵某在本县舒城一中大门口售卖香蕉,并高音喇叭叫卖。因喇叭声音太大,干扰了附近居民,旅社老板童某和赵某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争执,耿某、张某便过去劝解。在争执拉扯过程中,赵某将耿某的耳朵咬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耿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赵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同时还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要求赵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4252.83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又以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另行起诉童某、耿某、张某,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4078.41元。

    千人桥法庭鉴于两案因同一纠纷引起,决定将两案进行合并调解,历时五个多月,反复在四方当事人之间做调解工作,最终将两个案件分别以撤诉、调解方式结案。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赵某自愿赔偿自诉人耿某9000元,且获得耿某的谅解,耿某自愿将刑事自诉案件撤回。另外,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获调解,被告童某自愿赔偿赵某经济损失合计4000元,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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