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2018年打击拒执犯罪发布案例-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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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2018年打击拒执犯罪发布案例

    2018-09-01   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阅读数:1541 【字体:  【打印】 【关闭】 保护视力色:

    一、孙某仓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

    【当事人】被执行人:舒城××摩托车修理部。

    经营者:孙某仓,男,住舒城县。

    【案件事实】根据本院生效判决,原告周某因提供劳务受伤致残,判决被告舒城××摩托车修理部赔偿原告周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计82219.52元。判决生效后,2016年12月2日,本院依据原告周某的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并制作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送达孙某仓。此后被执行人孙某仓一直未有履行义务。2018年5月5日,孙某仓因拒不申报财产被本院依法拘留十五天。此后其仍未执行生效判决。

    【打击拒执法律依据】孙某仓作为被执行人舒城××摩托车修理部的经营者,一直从事摩托车修理业务,具有一定的收入来源,在本院向其依法送达报告财产令后,其理应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但其未有执行,尤其是在本院对其两次依法拘留后,仍然拒不申报财产,抗拒执行,导致申请人周某至今未得到赔偿,经济受到损失。

    根据《刑法》和“两院一部”通知精神,以及安徽省“两院一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孙某仓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本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对孙某仓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侦查中。

    【警示意义】景泰县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生效裁判应当得到切实执行。被执行人应当无条件主动履行景泰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执行人在收到景泰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后,拒不申报财产,在处以拘留处罚后,仍不执行,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被执行人彭某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

    【当事人情况】被执行人:彭某玉,女,住舒城县。

    【案件由来】彭某玉与魏某于2011年2月23日登记结婚。此后发生矛盾。2015年11月17日,魏某诉至本院,要求与彭某玉离婚。2016年5月26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准予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略),彭某玉补偿魏某房屋分割款57690元、返还魏某彩礼款18000元。

    由于彭某玉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魏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情况】本院向彭某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彭某玉签收后,既未履行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6年8月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彭某玉未按期履行。2016年8月5日,彭某玉到庭称其拒不履行协议,本院依法对其拘留十五日。

    2017年11月,双方经当地调解委员会和派出所调解,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但彭某玉未全面履行协议。

    2018年6月4日,本院再次约谈彭某玉,督促其履行义务,其仍拒不执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2018年6月7日,本院在彭某玉拘留期间再次对其约谈,明确告知其拒执行为涉嫌构成拒执罪的相关情形,其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以彭某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侦查中。

    【警示意义】

    履行生效判决,是公民应尽法律义务。在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理应向本院如期履行申报财产、清偿债务等义务,其未按期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尤其是在本院对其两次依法拘留后,仍然抗拒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和“两院一部”通知精神,以及安徽省“两院一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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