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执行难,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然而,法院在执行办案过程中却总会碰到阻挠执行工作的行为。12月13日,在万佛湖法庭开展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中,阙某的妻子张某就犯了这样的错误。
2010年8月9日阙某向万佛湖镇某银行贷款,并让其侄子汪某提供担保,后阙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6月银行向万佛湖法庭起诉,经判决生效后,阙某、汪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向阙某送达执行传票过程中,阙某的妻子张某阻挠执行干警,耍泼抵赖,拒绝配合法院工作。经制止无效,执行法官依法将其带回法庭。经过教育,阙某之妻张某得知自己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属于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法律后果重则可能被拘留时,这才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停止了与执行干警的纠缠。最后,阙某、汪某承诺在今年年底努力将银行的贷款及利息还清。
执行法官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相关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拒不履行景泰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景泰县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责任予以罚款、拘留。
当前,全国法院正在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决战行动,对执行中遇到的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处罚措施,警醒协助义务人,促进其尊重法律,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提供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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