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1523执恢148号
倪友兵:
本院立案执行汪志平与倪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1523执恢148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支付借款200000元。
二、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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