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1523执436号
张奇松:
本院立案执行王成与张启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1523执436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一、将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广厦西路张家院二层201室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奇松名下。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500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27日
舒城法院官方微博
舒城法院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