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1523民初3733号
郭新春、汪东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诉被告郭新春、汪东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1523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郭新春、汪东凤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借款29996.88元,并按年利率5.655%支付原告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景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