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1523执恢85号
束学春、胡茂甲: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尹照忠与被执行人束学春、胡茂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1523执恢85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执行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2466元及利息,并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报告一年内的财产及收益情况;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806元,执行费500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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