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1523民初1392号
赵瑛:
本院受理原告赵启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1523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赵启发借款170000元及利息(70000元自2017年5月8日起,100000元自2018年4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55元,由被告赵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景泰县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审法官:樊燕玲
联系电话:0564-279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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