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5 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作者:刘新年、赵婷 阅读数:523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保护视力色:
5月15日上午,我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方林生、董海忠等1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方林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董海忠、王泉、束传才、曾宪军、钟诵宝等18人十五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被告人方林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全部财物及收益,以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我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方林生成立多家商贸公司,以经营建筑材料为名,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等手段获取资金,从事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了被告人王泉、钟诵宝、束传才、卫军、潘勇、董海忠、曾宪军、胡祥、金磊等人,通过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确立强势地位,至2013年底形成了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并继续从事高利放贷活动。方林生系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董海忠、王泉、束传才、曾宪军、钟诵宝、胡祥、潘勇、卫军、金磊为骨干成员,杨贵华、时宗宝、刘宗涛、顾波、余宏文、周楠楠、朱加波、陈轶、王伟为一般成员。
该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并进一步扩大组织的势力和影响。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使多名受害群众在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通过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通过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手段追讨非法高利放贷本息,严重破坏了本地的经济秩序。
我院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近100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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