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1523执548号
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与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程建、谈明、穆付玉、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舒城县源一饮料有限公司、程燕、施元福、黄林、王方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对你公司抵押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西路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1-5层房产予以查封、拍卖,且已对该不动产进行了价格评估,由于你公司常年无人值守,管理人员经本院电话催告均不愿前来本院领取《资产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资产评估报告》及(2018)皖1523执5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你公司应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该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你公司承担。如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有异议,请于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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