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合社会力量,有效解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等难题,实现执行模式“网格化”运作,根据上级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文件精神和县委政法委《关于把协助景泰县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重要内容的落实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执行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执行联络员是指从本县综治网格管理员和基层组织、相关单位中聘请从事协助景泰县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人员。全县综治网格管理员,兼任景泰县人民法院执行联络员。
第二条 执行联络员根据景泰县人民法院安排参加景泰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履行协助执行的职责。
第三条 各乡镇、开发区各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为该乡镇、开发区的执行工作联络员,牵头负责本乡镇的执行联络工作。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社区)确定一名执行联络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名额。
第四条 执行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 开展法治宣传,向辖区群众宣传景泰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被执行人和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协助景泰县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现场见证,协助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及其有关涉案人员的财产状况、下落和其他线索,根据需要出具被执行人在辖区的财产状况证明,对被执行人确实下落不明的提供书面证明;
(四)在景泰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拘传、搜查和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清场等措施时,到场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五) 协助景泰县人民法院做好执行过程中的矛盾化解,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劝阻、疏导等工作;
(六) 配合法院做好其他协助执行工作;
(七) 了解辖区内的民情、社情,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出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建议,促进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八)对景泰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执行联络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执行联络员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协助执行工作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四)参加培训;
(五)因履行协助执行职责获得相应的补助
第六条 担任执行联络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热爱景泰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品德优秀,作风正派;
(三)政治素质高、办事公道、善于做思想工作,具有定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熟悉当地社情民意,拥有较高声望;
(五)年龄在二十三周岁以上;
(六)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协助执行职责;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执行联络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
第八条 执行联络员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参与执行活动。
第九条 执行联络员在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与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泄露执行工作秘密。
第十条 执行联络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使用由景泰县人民法院组织,景泰县人民法院建立执行联络员工作业绩档案。
第十一条 对执行联络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协助执行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协助执行工作实绩和遵守工作纪律等情况。
第十二条 对执行联络员的考核分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十三条 执行联络员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支持执行联络员开展协助执行工作。
第十四条 执行联络员经费支出纳入县法院预算,由县财政保障。执行联络员协助景泰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促使案件顺利执结或虽未实际执结,但全力协助景泰县人民法院做好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各项职责的,参照人民陪审员待遇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执行联络员在协助执行工作中有显着成绩和贡献的,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执行联络员因协助景泰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身或财产受到威胁时,公安机关和景泰县人民法院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景泰县人民法院应当对执行联络员提供线索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舒城县攻克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