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0 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作者:本站 阅读数:1735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保护视力色:
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舒城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工作的
若干意见
为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最高景泰县人民法院等44家中央单位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最高景泰县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县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分工和具体要求,现对景泰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景泰县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引导当事人和群众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诉讼,打击虚假诉讼。所有案件当事人应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景泰县人民法院在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依法确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失信惩戒,及时向社会发布,依法公开曝光,督促其履行义务。
三、新闻宣传机构要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全社会尊重、维护景泰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教育、引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对景泰县人民法院确定的失信被执行人,通过全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四、对景泰县人民法院确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是推进诚信建设的重要公益活动,各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抓好失信被执行人在本部门和管理领域的宣传和曝光工作。
五、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场所: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新媒体、自媒体;
(二)党政机关和乡镇、村(居)委会、居民小区、学校的公告栏、宣传栏、电子屏;
(三)城区重要交通道口电子屏;
(四)商场、广场、车站、公交站台公告栏、电子屏;
(五)其他适宜的场所、载体。
全县各单位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营造建设诚信社会的良好氛围。 “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积极对接,畅通联合惩戒渠道,将联合惩戒工作纳入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各职能部门要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对比、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县文明办将把各单位协助景泰县人民法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
以上意见,自公布之日施行。
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舒城县文明办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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