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市中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对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牢把握“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的法院工作主题,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狠抓“三项重点工作”,建立健全诉调对接机制,最大程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调解优先、全面调解、司法跟进原则,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矛盾争议为重点,切实履行调解职能,努力将矛盾纠纷吸附在当地,解决在基层,化解在成诉之前。
三、工作体系 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业务归口立案庭),工作职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督查指导、总结交流诉调对接工作。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各人民法庭和相关业务庭具体承办。 以各人民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依托,设立诉调对接工作站,从乡镇社区街道等部门单位遴选人员,建立覆盖本院辖区的对接网络。人民法庭负责调处本庭辖区的民事纠纷,刑庭负责调处刑事自诉纠纷,行政庭负责调处行政诉讼纠纷,其他纠纷由民庭调处。
四、调处纠纷类型
(一)涉及相邻关系、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土地、林木、矿产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等权益的矛盾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二)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医患矛盾、消费争议、产品质量、劳动争议等损害赔偿纠纷;
(三)非公有制企业商事纠纷;
(四)离婚、析产、赡养等婚姻家庭类纠纷;
(五)行政诉讼、刑事自诉类矛盾纠纷;
(六)涉及信访维稳的矛盾纠纷(包括上级协调要求本院参与的事项);
(七)其他适宜诉调对接、诉前调解、诉前协调的矛盾纠纷。
五、工作机制: 加强机制建设,积极融入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一)联络工作对接机制。对当事人提起诉讼,不属于景泰县人民法院主管的,解答释明;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进行诉调对接,将纠纷函告相关乡镇调解组织进行调处。景泰县人民法院和乡镇政府、相关行政机关之间逐步建立相应的联络对接机制,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对于未经诉讼外调解程序调解的纠纷,景泰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前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诉讼外先行调解,告之当事人可以按照《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舒政办〔2012〕17号文件)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必要时,景泰县人民法院可以参与调解。
(二)调解工作对接机制。对当事人提起诉讼,属于景泰县人民法院主管,本院有管辖权的,在立案前,由立案法官征询起诉人意见,暂缓立案,将纠纷交由本院诉前调解组织或其他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本院主持诉前调解、诉前协调的,要不拘一格,多措并举,积极进行调解,必要时邀请相关单位参与调解。 对于重大有影响的、涉及信访维稳的案件,应该及时向上级汇报,提请协调相关部门、乡镇参与调解。
(三)法律评价对接机制。根据中央综治委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探索开展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诉调对接中,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予以司法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确认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本院主持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制发调解书的,以诉讼文号制发调解书。对调解难以达成协议,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依照诉讼法规定办理,并继续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四)绩效考评工作机制。诉调对接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从事对接管理,及时做好登记编号、移送交办、程序转换等工作。相关业务庭,要确定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的人员主持调解,提高调解技能和艺术,主动邀请在案发当地有较高威望和社会影响力的人员、人民陪审员、法律工作者以及工会、妇联等部门人员协助开展工作。诉前调解案件,根据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确定办结时限,原则上一般纠纷在二个月内,要及时形成卷宗。诉调对接工作,实行加分奖励制度,具体依照本院《岗位责任绩效考核办法》严格考核。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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