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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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10-18   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作者:本站   阅读数:3186 【字体:  【打印】 【关闭】 保护视力色:

    各部门:

    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诉前保全,由立案庭作出保全裁定,执行部门实施保全措施;

    二、申请人提起诉讼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并由立案庭在卷宗材料中附一份诉前保全裁定书。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三、诉前财产保全,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一方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由立案庭作出解除裁定并予以实施。

    四、诉前财产保全,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立案审理,只要没有进入执行程序,一方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由审理部门审查后作出解除裁定并由执行部门予以实施,执行部门实施后将有关实施材料移转给审理部门。

    五、诉中保全,由审理部门作出保全裁定,执行部门实施保全措施。只要没有进入执行程序,一方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由审理部门审查后作出解除裁定并由执行部门予以实施,执行部门实施后将有关实施材料移转给审理部门。

    六、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一方申请解除的,由执行部门审查后作出解除裁定并予以实施。

    七、人民法庭作出的保全措施,一方申请解除的,由人民法庭审查后作出解除裁定并予以实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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