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8 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作者:本站 阅读数:3429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保护视力色:
舒法〔2017〕7号
为切实解决景泰县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维护法律尊严、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贯彻六安市政法会议和舒城县“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会相关会议精神,经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舒城县公安局会商,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问题
1、对执行活动中发现的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县景泰县人民法院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受理后,应当依法及时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书面通知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2、县景泰县人民法院在对重大案件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腾退、拘传、拘留等措施前,应当向县公安局通报。县公安局在接到通报后应派员积极协助。
3、县景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法的,县公安局在接到支援请求或报警后,应立即出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执行活动依法进行和执行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并对抗拒执行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理。
二、关于协助查找和控制被执行人问题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景泰县人民法院可以提请县公安局协查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负责人的下落:
(1)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长年在外,并经被执行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证实的。
(2)因案件得不到执行,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扰乱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的;
(3)被执行人以暴力等手段抗拒执行的或辱骂、威胁执行人员后躲避执行的。
对下落不明需要采取临控措施的被执行人,县景泰县人民法院应向县公安局提供对被执行人的《拘留决定书》。县景泰县人民法院在接到县公安局临控信息后,应及时与县公安局联系,做好对临控人员的处置。
2、对需要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县景泰县人民法院在作出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执行决定后,应及时向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应立即协助执行。
县景泰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解除出境限制的,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三、关于协助查扣被执行人财产问题
县公安局车管部门应积极做好县景泰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车辆的配合工作,发现车辆去向信息后及时向县景泰县人民法院反馈。在办理年检、过户、查处交通违章过程中,发现系被县景泰县人民法院查封的车辆时,应及时通知县景泰县人民法院,并协助查扣。
四、关于执行联动工作对接机制问题
1、县景泰县人民法院和县公安局各指定一名同志为专门联络员,负责双方联动机制日常工作的对接。
2、县景泰县人民法院在提请县公安局协助执行活动中,应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执行人员应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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