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贯彻落实最高景泰县人民法院《关于景泰县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改革我院诉讼立案审查制度为立案登记制度,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权,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同时根据各类案件的不同情况,合理界定立案庭与各相关庭、局对案件程序性要件审查的职责与分工,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立案采取登记制以及登记的范围。
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向本院递交或邮寄的诉状或申请,除可直接立案受理的外,立案人员一律应接收材料并编立“收”字号予以登记。
网上预约立案的,直接在网上编立“收”字号。
第二条、委托代理人来本院递交诉状或申请的,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所代理的当事人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近亲属范围: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有抚养、赡养的亲属关系。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主要条件有:
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接受诉状(申请)和网上预约并编立“收”字号后,立案庭应在七日内,根据案件类型及相关要求,以口头告知、网络通知或书面决定、裁定等方式做出要求补正、不予受理、受理等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要求书面裁定的,由立案庭负责作出。网上预约立案要求书面裁定的,需在向本院提交纸质材料并在本院接到纸质材料后七日内作出。
第四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立案庭应在三十日内作出立案决定或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案庭应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五条、诉状(申请)及材料需补正的,收到诉状(申请)的时间,从当事人补齐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同时提供证据证明所申请的裁决已生效。
负责立案的法官应审查裁决的双方是否在本院已提起诉讼。
第七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所申请的债权文书存在《最高景泰县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
1、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2、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3、公正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4、公正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景泰县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正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公正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券争议提起诉讼。
上述第1款由立案庭口头告知或书面裁定不予执行,其余由相关执行局负责。
第八条、立案法官应对申请立案的当事人一次性做好以下释明指导工作:当事人需明确诉讼(申请)标的及诉讼(申请)请求;诉讼的范围;起诉(申请)条件;诉讼风险等。
法院的释明可以通过口头谈话、书面通知、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当事人向本院申请立案应递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应当递交书面起诉状(申请),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申请执行、诉前保全案件无需提供副本);
2、起诉状(申请)中应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在起诉状(申请书)上亲笔签名;
3、与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4、申请执行的应在申请书上载明或提交被申请人身份信息(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号码,法人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
5、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出现下列欠缺的,经立案法官释明后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起诉状(申请)形式要件的,可以不予接收起诉状(申请)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相关理由。
起诉状(申请)欠缺主要是指:
1、起诉状(申请)中对当事人的记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导致法院无法确认原告(申请人)身份或无法确认存在明确被告(被申请人)的;
2、起诉状(申请)中记载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的;
3、起诉状(申请)上没有署名的;
4、原告(申请)方无身份信息的(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等);
5、申请执行无被申请执行人身份信息的。
第十一条、立案庭出具不予接收诉状告知书的,仍应编立“收”字号予以备查。
第十二条、立案法官未经指导和释明,不得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第十三条、对于需补正相关材料的案件,当事人无法当场补正的,立案人员应及时向当事人口头或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内容、材料、期限(10个工作日)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相应后果,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当事人明确表示不予补正或无法补正的,立案人员应将上述情况做好工作记录,接受材料并编号登记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做出相关处理决定;
2、当事人愿意补正但要求接收起诉材料后再予以补正的,对当事人的起诉以“收”字号编号登记,同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补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将补正材料递交至法院,立案人员应及时将当事人留存的相应材料全部退回当事人并登记备存。
第十四条、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予立案受理。
第十五条、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有下列情况形之一的,由立案人员口头告知或书面裁定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有该条第1、2两项情形的,立案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判决的除外。
4、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景泰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十八条、诉前保全、小额诉讼、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的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负责办理(基层法庭管辖的除外)。
第十九条、破产程序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范围内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本院案件分配制度进行分案,除重大有影响的案件院领导有安排外,其它各类案件均按各庭审判人员人数以随机抽号方式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案件分配由立案庭立案人员负责,案件领取由各庭、局内勤负责。
本院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决定立案、分案和领取案件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抵触之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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