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景泰县人民法院“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的专项活动、六安市中级景泰县人民法院的2015年的“规范年”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受案范围:(一)本院具有给付内容的民商事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罚金、没收财产案件;(二)上级法院指定的案件;(三)外地法院委托的案件;(四)仲裁、公证债权案件;(五)执行异议案件(附执行卷)。
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发受理通知书及财产举证通知书告之其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法对本案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二条 下列案件不予受理或不予执行:(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的案件;(二)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的案件;(三)刑事已立案的案件;(四)仲裁、公证债权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
第三条(一)对同一被执行人案件由立案庭分到同一个局执行(如系多个被执行人且有连带责任人的,以执行标的最大的主债务人为依据);(二)执行局内原则上对同一被执行人案件分配给同一执行人员主办。(三)刑事罚金、没收财产案件由执行一局专人办理。(四)对因人员变动的恢复案件原则上由原执行局办理。
第四条 执行人员收到案件后立即进行审查执行,在10个日内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并告之被执行人不按要求履行法律义务的,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追究法律责任等后果。
第五条(一)每个案件必须实行工作日志制度;(二)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人员谈话均记录在案;(三)执行的合议庭的决定、联席会议记录完整;(四)执行裁定书除经院分管负责人批准外,全部上网。
第六条 执行人员要积极稳妥执行,对一般案件要快速执行;对重大复杂案件的执行要有执行预案,必要时向审委会汇报。执行中可邀请当地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及有关组织参加。对特定动产和不动产,非经司法拍卖、变卖程序,不得裁定以物抵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经合议庭决议通过后,层报至院分管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第七条 执行异议案件由执行一局、二局交叉裁决。各局分设裁决组,局长担任裁决组长与执行法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查裁决,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组织听证。必要时可邀请检察院派员列席。
第八条 执行异议、追加被执行人、不动产过户、扣划存款、扣留收入、责令协助执行人在擅自支付款项内承担责任、强制迁出房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裁定书、公告及法律规定的决定书由院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其它法律文书由局长签发。法律文书制作后应及时依法送达,认真执行。
第九条 对个案款物到位后,经办案小组或合议庭和局长签字后通过院财务在15日内交付申请执行人,特殊情况需经局长批准;对关联和同一被执行案件分批到位的款物,由牵头承办人员在5日内制定交付和分配方案(每个参与分配的案件均应留存复印件)并经所有申请人确认和局长审批后,通过院财务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凡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一律不得参与分配。
第十条 执行实施案件结案方式:(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恢复执行案件结案方式:(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
执行异议案件结案方式:(一)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二)驳回异议或申请;(三)异议成立;(四)异议部分成立;(五)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但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的。
执行人员案件办结后应书面告之申请执行人,并准确填写结案审批表由局长审批。
第十一条 对拟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案件,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要依法认真收集、固定证据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对已移送的案件,要极积协助公安、检察机关查证、起诉。
第十三条 对被执行在外地的案件原则上应委托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执行的外地案件,执行人员应进一步释明可能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其书面承诺后,经局长批准,重大案件需经院分管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对信访案件,要积极配合信访部们稳妥处理,及时回复案件情况和下步拟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对无理缠执案件的当事人,要做耐心细致工作不能简单粗暴。对确已干扰机关工作秩序的,坚决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处理。
第十六条 办案一律二人以上并按规定着装和携带相关证件。执行人员县内及与本县接壤县市(含合肥、六安)办案需经局长批准,执行人员除上述区域外及局长办案在县城区外需经院分管负责任人批准。
第十七条 对跨市(合肥、桐城除外)、跨省的执行案件除情况紧急外,需提前二天层报院分管负责人,说明外出的理由、人员。回来后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执行结果。
第十八条 对关联案件,一经指定牵头人后,其他人员要极积协助,不得推诿扯皮;对上级交办、督办案件,要及时向交办督办人报告情况。
第十九条 执行人员 、局长、院分管负责人对执行工作进行双向动态督查,记录在案;院纪检监察部们进行专门查办,对执行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照最高景泰县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之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规定为准。
二O一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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