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3 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阅读数:574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1523民初410号
宋友存:
本院受理原告周长应与被告宋友存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1523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周长应与被告宋友存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景泰县人民法院。
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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