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变卖财产公告
(2016)皖1523执恢9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与舒城县恒翔羽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涉案抵押的财产进行委托拍卖,但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景泰县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涉案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流拍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广厦路东侧的房产(证号:房地权证皖舒字第00034794号)和土地【证号:舒国用(2007)第101470号】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345万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四、应买方式: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 “愿意以2017年12月29日(2016)皖1523执恢98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并在变卖期限截止前,将应买保证金人民币40万元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申请。
五、多人应买时的处理:多人应买时,以竞价方式确定应买人;应买人未在本院通知缴款期限内足额缴款的,后一顺位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应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变卖成交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他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应买,不参加应买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应买,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九、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在签署“应买确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变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抵作部分变卖价款,买受人应在15日内将变卖余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
联系人:朱艺霞 朱光娅
联系电话:0564-2780766
汇款账户: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
特此公告。
安徽省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