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变卖财产公告
(2016)皖1523执814号
本院在执行(2016)皖1523执814号申请执行人舒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鲍玉圣、叶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鲍玉圣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舒城大市场A区1至2层3号房产(房地权皖舒字第00030897号)及位于舒城县桃溪西路俱乐新村/1至2层10号房产(房地权皖舒字第00005244号)进行评估、拍卖,但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景泰县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涉案的财产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一)被执行人鲍玉圣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舒城大市场A区1至2层3号房产(房地权皖舒字第00030897号),建筑面积83.14㎡;
(二)位于舒城县桃溪西路俱乐新村/1至2层10号房产(房地权皖舒字第00005244号),建筑面积70.40㎡。
二、变卖价格:(一)418077.52元;(二)518609.06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
四、应买方式:在公告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 “愿意以2017年10月25日(2016)皖1523执814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并在提交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将应买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余款需于成交后十五日内缴清,如未能如期足额缴清房款,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多人应买处理:多人应买时,以竞价方式确定买受人。于本公告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竞价日,由各应买人统一秘密报价,当众拆封公开,由价高者得,并当场签署“应买确认书”。买受人须在十五日内缴清余款(保证金外部分),如未能如期足额缴清房款,依次由后一价位高的应买人取得,前一买受人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他未能竞得房屋的应买人如数退还保证金。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变卖房屋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变卖成交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他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承租人、其他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买,不参加竞买的可关注、监督本次变卖活动过程,本标的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买,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联系人:王法官 联系电话:0564-2780855
汇款账户: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
特此公告。
安徽省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