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财产公告-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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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卖财产公告

    2017-04-18   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作者:本站   阅读数:6405 【字体:  【打印】 【关闭】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变卖财产公告

    (2016)皖1523执恢9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与杨兵、孙登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涉案抵押的财产进行委托拍卖,但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景泰县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涉案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流拍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九溪江南园中园8幢6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权证皖舒字第00044827号、00044828号),建筑面积210.73㎡。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98.66万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四、应买方式: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 “愿意以2017年4月18日(2016)皖1523执恢94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并在变卖期限截止前,将应买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申请。

    五、多人应买时的处理:多人应买时,以竞价方式确定应买人;应买人未在本院通知缴款期限内足额缴款的,后一顺位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应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变卖成交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他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应买,不参加应买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应买,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九、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在签署“应买确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变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抵作部分变卖价款,买受人应在15日内将变卖余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

    联系人:朱艺霞 朱光娅

    联系电话:0564-2780766

    汇款账户: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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