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5 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作者:本站 阅读数:4763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变卖财产公告
(2016)皖1523执1099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梅河路支行与查双桃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涉案抵押的财产进行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景泰县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涉案的财产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大转盘建设银行商铺4号房屋中查双桃部分(即共有中50%产权),商业用房,共有面积为299.30平方米,所在层数1-3/3。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100万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
四、应买方式:在公告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 “愿意以2017年9月15日(2016)皖1523执1099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并在提交申请书当日,将应买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
五、多人应买处理:多人应买时,以竞价方式确定买受人。于本公告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竞价日,由各应买人统一秘密报价,当众拆封公开,由价高者得,并当场签署“应买确认书”。买受人须在5日内缴清余款(保证金外部分),如未能如期足额缴清房款,依次由后一价位高的应买人取得,前一买受人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他未能竞得房屋的应买人如数退还保证金。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变卖房屋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变卖成交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他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承租人、其他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买,不参加竞买的可关注、监督本次变卖活动过程,本标的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买,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联系人:李杰胜联系电话:0564-2780602
汇款账户: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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