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31 舒城县景泰县人民法院 作者:本站 阅读数:4828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保护视力色:
为强化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理,规范指导全院审判工作,使院、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办理案件形成机制化,根据最高景泰县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法发[2007]14号),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主持合议庭审理本院下列案件:
(一)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新类型案件;
(三)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四)在审判管理中发现应由自己主持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条 院长办理的案件,由立案庭根据第一条规定标准进行分案,每年不少于3件;
副院长根据第一条规定标准,办理在自己分管的业务庭内案件,每年不少于5件。
专职审委审理案件,由立案庭根据第一条规定标准进行分案,每年不少于10件。
第三条 院长、副院长和专职审委办理案件纳入在每个相应的业务庭的案件流程管理中。
第四条 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由院长、副院长和专职审委最低办理数的案件,必须由本人担任承办人办理,亲自撰写法律文书。
第四条 庭长每年办理案件的数量为本庭审判员30%,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减为本庭审判员20%,并须亲自担任承办人办理案件。
第五条 院长、副院长、专职审委与庭长办理的案件的庭审应当进行庭审直播,裁判文书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外一律上网公开。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专职审委与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依法担任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院长、副院长与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时,多数人的意见与其意见不一致的,院长、副院长与审判委员会委员可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讨论时,合议庭成员中的非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
第七条 院长、副院长、专职审委与庭长办理的案件一经确定,其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等不得随意变动。
第八条 院有关部门对院长、副院长、专职审委办理的案件做好整理、总结工作,对其庭审活动、裁判文书要进行评析,发挥其示范作用,以规范、指导全院审判工作上台阶。
第九条 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委会委员办理案件情况作为履行审判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本规定于2014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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